101年度暫停參訪時間:
(1)101年4月02日至4月07日
(2)101年4月16日至4月21日
(3)101年7月16日至7月21日
金門縣政府協助申請參訪金門地區軍事據點作業要點
一、目的:為落實全民國防教育政策及發展戰地觀光等目的,協助民眾申請參訪軍事據點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實施期間:本要點實施期間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止。
三、主(協、承)辦單位:
(一)主辦單位:金門縣政府(以下簡稱縣府)
(二)協辦單位:金門防衛指揮部(以下簡稱金防部)、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(以下簡稱金管處)
四、協助對象:
(一)個人:來金門觀光旅客及本縣民眾,搭乘縣府接駁公車,採團進團出方式參訪者。
(二)團體:公務及學校機關單位、人民團體(職業、社會、政治團體)及旅行業者,預定自備車輛,以團進團出方式參訪者。其中協助旅行業申請團體參訪,以採用金門縣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推薦或認同之遊程者為限。
(三)協助申請參訪對象:本國國民,暫不含大陸籍人士。
五、協助申請參訪據點及參訪時間:
(一)參訪據點:明德公園、擎天廳。
(二)參訪時間:
1.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,每週二、四上午及週六上、下午。
2. 農曆春節期間100年1月23日(初一)至1月29日(初七)。
3.以下時間暫停參訪活動。
(1)101年4月02日至4月07日
(2)101年4月16日至4月21日
(3)101年7月16日至7月21日
六、受理申請:
(一)受理申請參訪梯次:
每週二上午、週四上午,及週六上午、下午各有3個梯次受理申請;以個人名義申請者,限參加第1梯次及第4梯次行駛之接駁公車。
日期 |
梯次別 |
擎天廳參訪時間 |
明德公園參訪時間 |
週二、週四、週六上午 |
第1梯次 |
09:00~09:40 |
09:45~10:15 |
第2梯次 |
09:40~10:20 |
10:25~10:55 |
|
第3梯次 |
10:20~11:00 |
11:05~11:35 |
|
週六下午 |
第4梯次 |
14:30~15:10 |
15:15~15:45 |
第5梯次 |
15:10~15:50 |
15:55~16:25 |
|
第6梯次 |
15:50~16:30 |
16:35~17:05 |
(二)每梯次車輛數限制:每梯次最多以4輛車進入參訪為原則。
七、參訪時集合地點及時間:
(一)個人:搭乘第一梯次者於當日上午8時40分,搭乘第四梯次者於當日下午14時10分至山外車站集合,攜帶個人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備供核對身分,並購買公車車票或刷公車電子票證後搭乘公車前往。
※為響應節能減碳推廣:
1.個人參訪申請人數未達5位時,取消該日接駁公車行駛。
2.個人參訪申請未達20位時,承辦單位得將接駁公車當日行駛時間移與旅行團體參訪時間合併,並於前一天告知旅客調整後之參訪時間。
(二)團體:自備車輛(進入參訪車型限制20人座以上中大型巴士車輛),按申請時段,自行準時抵達參訪據點進行參訪。
八、受理申請方式:
(一)個人:
1.於預定參訪日前7日至14日間上班時間,以傳真、電子郵件、郵寄或親送申請表(如附表1)至縣府之受理窗口,或以電話申請,由縣府人員代填寫申請表。
2.個人以傳真、電子郵件、郵寄方申請者,請電話聯絡受理窗口確認收件,以免遺漏。
3.請於申請表內填寫確實可聯絡之電話號碼,俾利於參訪時段、梯次變動時通知。
(二)團體:
1.屬旅行社組團:於預定參訪日前7日至14日間上班時間,以傳真、郵寄、電子郵件或親送申請表(如附表2),向金門縣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報名,由金門縣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彙整後,於參訪日前第6日將申請參訪之申請案資料送縣府代向金防部申請。
2.非屬旅行社組團:公務及學校機關單位、人民團體等等非旅行社組團之團體,於預定參訪日前7日至14日間,以傳真、郵寄、電子郵件或親送申請表(如附表3)向縣府報名後,由縣府代向金防部申請。
九、受理申請單位聯絡窗口:
(一)個人及非屬旅行社組團報名時:請洽金門縣政府交通旅遊局;電話082-372462;傳真082-372462;電子信箱km372462@yahoo.com.tw;聯絡人:朱小姐。
(二)旅行社組團報名時:請洽金門縣旅行商業同業公會;電話082-373858、375490;傳真082-373848、373692;電子信箱kata373691@yahoo.com.tw;聯絡人:陳小姐。
(三)本作業辦法及報名表下載網址:http://www.kinmen.gov.tw/;http://www.kinmen.gov.tw/Layout/sub_D/index.aspx?frame=23
十、申請案件審查及結果通知:
(一)初審:
1.縣府於受理申請案件完成初審後,將初審通過之申請案件資料送請金防部複審。個人申請者,由縣府組團按其申請時段,以縣府名義向金防部申請。
2.辦理初審時,得電話通知申請者補正申請文件,但在通知後1日內未完成補正者,得以退件處理。
(二)複審:由金防部辦理複審後,將複審結果,通知縣府。
(三)結果通知:以金防部複審結果為最終申請結果。經審查通過者,得參訪軍事據點。
十一、參訪程序:參訪據點時,經金防部人員核對後進入各軍事據點,依金防部規劃之參訪動線,進行參訪。
十二、參訪時應配合事項:
(一)參訪時應配戴縣府核發之識別證,並於參訪完畢後交還。
(二)依序遵循參訪動線行進、不喧嘩、不滯留、不跨越導引線、不進入未開放區域。
(三)服裝整齊,勿穿著不雅(如:穿汗衫、背心、拖鞋等),並儘量減少隨身物品。
(四)勿吸煙、勿飲食、勿嚼食檳榔、勿嚼食口香糖、勿攜帶寵物進入。
(五)禁止攜帶違禁品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。
(六)不得攜走或破壞公物。
(七)勿攜帶與參訪無關之標語、旗幟等物品進入。
(八)14歲以上之參訪者應隨身攜帶附有照片之身份證明文件,以備查驗。
(九)遵守金防部有關規定。
十二、原同意或業提出申請參訪時段,因金防部應業務需要,臨時不便開放參訪時,申請人應配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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